企业于2020年发布全员持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批行权的时间将为2021年4月底左右。该股份支付的费用,企业有在2020年做预提,同时根据人员属性,有部分费用入了研发费用。是否可以理解这部分人员工资计提,只要在汇算清缴日之前做发放,就可加计扣除。该部分费用作为2020年研发加计扣除是否正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的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在2020年的研发费用统计中,第一批行权日期在2021年4月,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权责发生制的规定,在等待期内该费用支出应当归属于2021年,而非2020年度。
因此,按照权责发生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文的规定,在行权前的股权激励费用不可以作为2020年度的费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