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同时发生自主研发费用、委托境内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此时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因此如果是委托境外研发机构进行研发,则按照发生额的80%进行加计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的规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则该研发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