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聘用外部人员给公司人员讲课,每月一次,按小时计费。我司支付的费用属于工资还是劳务报酬?如果是劳务报酬在预扣预缴时该如何计算需要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支付的费用属于工资还是劳务报酬?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企业聘用的人员是以完成一定的任务量来去的报酬的人员,而非需要按照企业的工作时间打卡工作,才可以获取报酬的人员。所以,贵司聘用外部人员支付的费用属于劳务报酬。
预扣预缴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由于该培训是分十几次支付报酬,故,在支付劳务报酬时按照每月支付的费用为一次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每次支付的费用如果是在4000元以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4000减去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进行预扣预缴;如果每次支付的费用在4000元以上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费用的80%为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以内的部分适用20%的税率预扣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