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个人房东代开的房屋租赁发票,备注栏没有备注地址,是否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能否让房东签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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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因此,企业取得的没有备注地址的房屋租赁发票,属于不合规票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即使有房东签字说明也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建议企业把发票退回重新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