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本月收到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款项,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计入营业外收入吗?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收到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者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失或冲减成本。此外,根据会计司2018年2月22日发布的《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二条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只能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时,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执行非《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由于不存在“其他收益”科目,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政策参考:《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
二、关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判断某一类政府补助业务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通常情况下,对同类或类似政府补助业务只能选用一种方法,同时,企业对该业务应当一贯地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对某些补助只能采用一种方法,例如,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只能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