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应按源泉扣缴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源泉扣缴所得税,应如何编制会计分录?

源泉扣缴所得税分录

  源泉扣缴所得税分录

  计提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预交时: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等

  源泉扣缴如何理解?

  源泉扣缴是指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某些所得,按规定税率,由支付款项单位实行源泉扣缴的一种征收办法。

  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