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会计网收到了粉丝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公司3月未发工资,但领导要求4月先报个税,5月再补发工资,这样是可行的吗?接下来会计网就跟大家进行详解。

工资未发,是否能够申报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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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发放工资、申报个税这个过程中,会计需要区分到几个基础概念。

  工资所属期:属于公司内部管理常用的一个概念,即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计算出来的应发工资的所属月份。

  工资发放期:即实际发放工资的日期。

  税款所属期:和工资发放期相同。个人取得收入时,发生了纳税义务,应当缴纳个税。所以,税款所属期与工资发放期是保持一致的。

  税款申报期:按照规定,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纳。因此,可以理解为税款申报期就是税款所属期的下一个月。

  了解了这几个概念之后,我们再来看看文章最初的那个问题。

  按照这位会计朋友所说,由于3月没有实际发放3月的工资,因此,4月是不能申报3月的工资个税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5月补发3月的工资之后,在6月申报期内申报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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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工作中,大家还遇到过不少类似的情况,接下来,会计网就来一一解答大家的疑惑。

  1. 公司去年拖欠员工10月-12月的工资,因为没发工资,所以之前没有缴纳个税。今年4月准备补发这3个月的工资,应该怎么缴纳个税?

  补发工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补发当年的,可以直接在实际发放工资后的次月的申报期内申报。

  另一种是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会涉及到员工的全年应纳税额调整的问题。因此,一般建议也在工资实际发放后的次月进行申报,或者咨询一下当地的税务机关,看看如何处理更好。

  2.前面说的是补发工资后的个税申报,那么未发工资的月份,应该怎么办呢?没发工资的月份,是不是就不用申报个税了?

  不是的,即使当月没有发工资,次月也应该做零申报,不能因为没有实际发放就不申报,而是应该按照实际发放工资为0来申报。

  大致操作:在申报系统内,选择所属期正常工资薪金所得,直接生成零工资记录就可以申报啦。

  3.企业因经营原因,3月暂时不发工资,但正常申报缴纳社保,先将社保费用扣除,下个月再补发剩余工资。这种情况下,员工当月没有收到工资,个税是否可以零申报?

  我们都知道,社保分为单位承担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当企业正常缴纳社保时,虽然员工当月没有收到工资,但实际上,他是有工资的,只是用来缴纳社保了。因此,他的当月工资不为零,不能零申报。

  假设:企业3月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保1500元,企业承担1000元,个人承担500元,但企业不是让个人另外给现金来交社保的,而是直接从他本月应得工资中扣除出来的,因此,实际员工当月的工资为500元。

  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申报,收入为500元。至于下个月的补发工资部分,就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来申报个税就可以啦。

  以上就是关于“补发工资的个税申报问题”的解答啦,大家如果还有其它想要了解的,就在留言区里提出来吧~

  本文为财会人俱乐部(cykuaijicom)公众号原创首发,作者:阿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