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去年有一笔咨询费按合同应该开具发票做账,但实际上供应商没有开票,我司是否可以在年底关账前计提此部分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让对方把发票开来,从而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不论该款项是否收付,企业应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只要是符合去年收入费用的支出,都要做为当期的成本费用。
据此,在关账前应当计提相关的费用。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应当纳税调增。
规定原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