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的工作绩效达到了一定标准时,很多企业都会通过发放实物奖励的形式以此作为激励。像类似的情况,很多财会人员不清楚如何给员工代扣个税,下面会计网就跟大家讲一讲。
问:保险公司为了激励营销员(代理制非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展业,规定营销员达到一定业绩情况下,给予营销员实物奖励。请问奖励给营销员实物,是否是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何代扣?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用实物奖励给营销人员,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贵公司对营销人员的实物奖励,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营销人员的实物奖励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该项支出取得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