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是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费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被称为视同销售。那么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呢?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委托加工、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委托加工、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6、将委托加工、自产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
7、将委托加工、自产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投资者。
8、将委托加工、自产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常赠送其他单位、个人。
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
(1)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时赠送客户的精装修、家电、汽车等,作为一种营销模式。
(3)超市开展“买一送一”销售活动。
(4)商场开展“捆绑销售”时。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是,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纳税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弥补以前亏损的余额。而居民企业的税率是25%,非居民企业的税率是20%。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和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以所有权转移为前提,例如外购或自产产品用于无偿赠予、作为样品送给客户、作为投资、作为利润分配、用作广告、用于个人消费和职工福利等,都是发生了所有权转移的,如果所有权未转移,则视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
增值税则以发生流转作为视同销售,实施细则规定了八种视销售行为,都是有流转环节的。具体来说,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所有权未转移,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则不视同销售;外购用于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增值不视同销售(作进项转出处理),所得税要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