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收到走逃企业开出的增值税发票,这时应当怎么做账务处理呢?
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涉税处理
1、增值税、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对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务处理做了规定,可参照“发票抵扣问题之异常扣税凭证如何处理”这期听税,对相应的规定做了具体说明。
2、企业所得税
很多从业人员都会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不合法的凭证,就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我们不能仅凭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合法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属于因开票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证实支出真实性的一些资料,其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料如下(前三项为必备资料):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所以,企业如果是善意取得走逃(失联)企业的发票,在被税务局要求协查时不要惊慌,只要准备好以上资料,证明自己与对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资料完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情形,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实务操作中,我们要了解异常凭证的处理,被税务局告知认定为异常凭证后,立即备齐相关资料及时向主管税局申请核查,尽早通过核查,减少经济损失。
什么是走逃发票?
走逃发票一般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产生了纳税义务,但是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逃跑躲避税收征管部门征税的违法行为。
走逃(失联)企业的任定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的规定,所谓的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基于此税收政策规定,走逃(失联)企业的认定标准为如下两个条件:
(1)税人不履行其税收义务;
(2)税务机关经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