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2023年8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进一步优化完善了部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公告明确: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原来的授权地方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调整为统一减半征收(浙江省减免比例维持不变)。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变,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以上政策的执行期限由原来的2024年底到期延续至2027年底。


  内容来源浙江省税务局,会计网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