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将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具体有哪些?我们一起来看看。

优化了个体工商户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以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延续了“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延续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媒体、宁波税务,会计网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