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商保险费率政策,并进一步优化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经营主体补缴方式:
一、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行后,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1%下降为0.5%,以100人规模并按2021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100%缴费的企业为例,计算公式100*76596*0.5%=39298。全年可少缴企业失业保险费3.8万元。
二、2022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含)以上的地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会计网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