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两种方法,分别是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计算公式如下:
1、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3)社会保险费及其他保险费:
(4)利息费用:
(5)借款费用:
(6)汇兑损失:汇率折算形成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有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租赁费用:
(11)劳动保护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2)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3)有关资产的费用: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4)总机构分摊的费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5)资产损失: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准予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资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合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6)其他项目: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扣除。
(1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8)企业维简费支出:实际发生的,划分资本性和收益性以及预提的维简费,不得扣除。
(19)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1)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当年不得扣除)。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