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8年5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于当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9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10万元,增值税为18.7万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8年,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20万元,另需支付增值税20.4万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已于5月1日发出商品。则20×8年6月30日,甲公司因该项业务确认的“其他应付款”账户的账面余额为( )万元。
A: 114
B: 120
C: 128.7
D: 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