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吉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2.6万元;当月对外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200万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4年购进的送货用大货车一辆,取得含税收入22.6万元;当月从农民手中收购一批大米用于对外销售,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10万元;外购原材料,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113万元。高吉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万元。
【考点】一般计税方法
【解题思路】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高吉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200+22.6÷(1+13%)]×13%-10×9%-(20+2.6)=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