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0日,红光公司因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2010年9月1日受理其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接管红光公司后查明:红光公司有一笔到期贷款380万元没有支付,被甲公司起诉至法院,2010年8月10日,法院终审判决红光公司支付甲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共计400万元,后红光公司因不履行判决被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红光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法院办理红光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根据《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红光公司办公楼的正确处理是( )。
A: 将红光公司办公楼用于偿还所欠甲公司的贷款
B: 将办公楼计入破产财产,解除对红光公司办公楼的查封
C: 不将办公楼计入破产财产,继续对红光公司办公楼予以执行
D: 将红光公司办公楼拍卖偿付破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