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5号),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新措施的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两增加,两调整”。

纳税信用管理新举措

  两增加

  ●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

  两调整

  ●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

  ●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纳税信用管理是什么?

  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一、纳税信用信息可以分为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1、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了纳税人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以前的纳税信用记录;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记录。

  2、税务内部信息又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可以理解为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比如申报信息、税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理解为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比如税务检查信息等。

  3、外部信息可以分为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是指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通过相关部门所获取的能够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二、纳税信用评价方式分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直接判级方式:

  1、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以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作为评价指标,如果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则从100分起评;如果非经常性指标缺失,则从90分起评。

  2、直接判级方式适用对象为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设立纳税信用级别:A、B、C、D、(M)。

  (1)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则评为A级纳税信用;

  (2)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则评为B级纳税信用;

  (3)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则评为C级纳税信用;

  (4)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则评为D级纳税信用。(D级纳税信用可以直接判级确定)。

  3、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本评价年度直接判断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上述1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发生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对于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如果没有发生上述(1)—(10)项所列失信行为,则适用M级纳税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