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税务总局4号公告的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2020年财税字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者是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的红字发票最迟应该在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一个月之内完成开具。
在财税字8号公告和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发生了相关的应税行为的,可适用于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纳税人已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无法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者是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他的收入仍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在财税字8号公告和9号公告发布之后,纳税人应该按照公告规定的适用征免税政策开具和使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