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是否在2021年1月1日起必须执行新收入准则?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第一条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同时,执行该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2006年颁布的收入准则。
因此,如果非上市企业属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那么2021年1月1日起必须执行新收入准则,旧收入准则不再执行。
相关条文参考:《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