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起,这些全国新规正式实施!涉及社会保险、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养老等!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优化服务,加强监管

  社会保险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明确经办规则、优化经办服务和强化责任与监管,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险经办制度,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证。

  《条例》共7章63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一是紧扣社会保险法,明确条例调整范围。规定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适用本条例。二是明确经办机构职责,强化服务管理监督。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登记和转移,记录和保管社会保险经办信息,及时进行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要求经办机构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明确社会保险经办监督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三是减少证明材料,明确办理时限。加强有关部门与经办机构信息共享,明确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缩短社会保险经办时限,明确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要求经办机构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便利。四是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措施。五是明确法律责任,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强化安全责任

  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主要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衔接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委托贮存和运输、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报告等规定。

  (二)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对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明确提出做好食品安全防护等相关要求;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

  (三)完善法律责任。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以个体散户为主的突出特点,按照“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的基本原则设置法律责任,将部分条款的罚款起点适度下调。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简化流程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9章66条,重点内容包括: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增设专章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具体要求;在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压减许可办理时限,并将部分按照许可管理的情形调整为报告,释放改革红利。进一步明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和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具体情形,将实践中容易导致责任落空且有迫切监管需要的连锁总部、餐饮服务管理等纳入经营许可范围。重新梳理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和主体业态分类,并对每一类别分别明确了具体分类情形以及许可和监管要求,增强了可操作性;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设置不同幅度的罚则,对于可以改正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等柔性措施。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提高证券法律服务质量

  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修订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拓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领域。近年来律师提供证券法律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结合实践情况相应增加了有关业务种类,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及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及交易、转让;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设立等(第六条)。同时,为发挥律师专业优势,进一步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可以组织起草招股说明书;鼓励律师事务所在组织起草招股说明书时,对招股说明书中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验证,制作验证笔录(第七条)。

  (二)删除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或责令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暂不受理和审核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该规定实施以来,在强化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激励约束,提升证券法律服务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对证券市场运行和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的牵连影响较大,已难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律师行业普遍呼吁取消该条款。考虑到近年来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监管机制更加完善,通过上述机制约束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需求逐渐弱化,2023年2月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217号)删除了挂钩机制的有关规定,本次修订《管理办法》也相应删除了这一规定。

  (三)完善证券法律服务监管规定。为督促律师事务所归位尽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证券法律服务监管规定。一是增加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备案管理的规定,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备案(第三条)。二是增加律师事务所完成核查验证的工作要求。明确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律师进行有关的核查和验证工作,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工作人员只能从事相关的辅助工作(第二十一条)。三是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定期报送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基本情况(第三十条)。四是补充完善了行政监管措施适用的情形(第三十三条)。

  (四)加强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的要求。为提高证券法律服务质量,防范法律风险,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风险控制制度作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包括: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风险控制制度,覆盖证券法律业务涉及的立项、利益冲突审查等各个方面(第十条);要求律师事务所风险控制制度应当明确利益冲突审查、律师执业过程中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管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买卖证券、廉洁从业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第十一条);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或者承担风险控制职能的内部机构,或者设置专门的风险控制岗位,负责证券法律业务的风险控制工作(第十二条)。

  民政部发布3项养老服务行业标准

  民政部公布《养老机构康复服务规范》《老年人居家康复服务规范》《老年人助浴服务规范》等3项行业标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养老机构康复服务规范》规定了养老机构康复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流程、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老年人居家康复服务规范》,从服务机构、人员、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老年人居家康复服务,是指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服务机构入户帮助居家老年人恢复或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的非医疗活动。

  《老年人助浴服务规范》,从助浴服务人员、流程、意外事件处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

  助浴服务是指服务组织帮助或协助老年人进行洗浴服务的活动,包括机构助浴和入户助浴。机构助浴是指在养老机构内为老年人提供的洗浴服务活动;入户助浴是指服务组织携带专业助浴设备或借助老年人家庭洗浴环境和设备,为老年人提供居家洗浴服务的活动。


  内容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国证监会,民政部等,会计网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