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广州市于2021年4月21日24:00起对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调整

  一、原增值税征免年限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二、原增值税征免年限政策的具体内容

  广州市范围内,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三、新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政策调整的依据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穗府办函〔2021〕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调整后新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政策的具体内容

  将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9区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从2年提高至5年。即,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五、调整后新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政策设计哪几个行政区?

  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9个区按新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政策执行。花都区,从化区按原政策执行。

  六、执行时间如何确定?

  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2021年4月21日24:00前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按原政策执行;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2021年4月21日24:00后的,按新政策执行。2021年4月21日24:00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未及时完成合同网签或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已完成合同网签,增值税征免年限按原政策执行,但应当在2021年10月31日前(含10月31日)办理合同网签或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1. 2021年4月21日24:00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能提供2021年4月21日24:00前支付的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 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住房转让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在2021年4月21日24:00前的。

  七、对增值税征免年限政策有疑问,应如何咨询?

  如纳税人对增值税征免年限调整有疑问,纳税人可拨打12366进行问题咨询,也可通过全市办税服务厅以及税务部门进驻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的税务窗口进一步了解相关事项。我市税务窗口将为市民提供专业的讲解、答疑和辅导等便民服务。

  附件:广州市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新政策

广州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