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该消息在IPO市场引发关注,主要因为“或有收费”通常表现为上市奖励费,以及根据审计意见类型、是否能够实现上市等收取部分或全部审计费用。上市奖励通常在百万元以上。
为避免中介机构为谋取经济利益做出帮助IPO企业“带病闯关”的情况,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财政部严禁“或有收费”行为,具体规定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定,根据审计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工作量,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源投入合理确定审计收费,并与客户签署合规的收费安排条款。
二、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或有收费通常表现为上市奖励费,以及根据审计意见类型、是否能够实现上市、能否实现发债等收取部分或全部审计费用。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定,执行有关客户接受与保持程序,谨慎评估提出违规付费要求的客户风险。如果发现客户存在或有付费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或者终止该项审计业务。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或有收费问题,把或有收费作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对于违反本通知相关要求,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早在2020年12月17日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3号—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其中第45条就规定,除非法律法规允许,注册会计师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或有收费的方式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职业道德,导致了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例如,为了获得收费或多收费,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发表不恰当的意见,做出有违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或者为了降低成本,注册会计师可能会缩短审计时间,减少审计程序,降低审计质量,增加审计风险。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声誉,也危害了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此次《通知》明确禁止或有收费,将有助于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通知》指出:“或有收费”将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若有违反依法依规处理处罚。
就在11月2日,中注协发布公告表示,中注协关注到个别拟上市公司选聘辅导会计师事务所的中标侯选人信息公示中,IPO审计报价包括前期审计费用和上市奖励,审计收费大部分金额取决于公司上市与否,构成或有收费,损害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中注协立即约谈了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提示承担拟上市公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要做好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督作用,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同时,在执业过程中要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审慎作出承接与保持的决策。在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方面树立风险意识,了解相关拟上市公司项目的基本情况,充分考虑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确保风险评估真实、到位。要综合考虑客户业务复杂程度、业务风险,以及执行业务必要的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收费安排等,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审慎承接业务。
二是在执业过程中要保持独立性。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是会计师事务所客观公正执业的前提。注册会计师要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从实质和形式上均要保持独立,避免因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或有收费的安排。
三是要恰当发表审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要为拟上市审计业务分派具有适当胜任能力的项目合伙人、项目组成员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避免超出胜任能力执业。在审计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落实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保持职业怀疑,充分识别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有效应对舞弊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恰当发表审计意见。
一、违反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原则
“或有收费”这一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原则,对审计质量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中注协就防范“或有收费”风险约谈会计师事务所时指出:承担拟上市公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要做好资本市场的“看门人”,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监督作用,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
“或有收费”使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与客户的利益产生了直接的联系。可能会导致以下现象:
1、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迎合客户的需求,而放松审计标准,忽视或掩盖客户的财务问题,损害了审计质量和公信力;
2、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可能出现风险规避,影响其充分尽责的执行。
二、违反会计所的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
“或有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审计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工作量,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源投入,合理确定审计收费,并与客户签署合规的收费安排条款。而“或有收费”这一行为不利于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和良好秩序,恰恰违反了上述规定。
三、不利于IPO市场健康发展
1、“或有收费”的行为使得IPO审计收费的透明度降低,不仅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且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2、“或有收费”的行为使得IPO审计质量的可信度降低,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也增加了市场的风险。
内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会计网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