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切实解决我国企业相关会计实务问题,财政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解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9月24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8月23日
截至目前,《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的起草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
一是启动研究阶段。项目组密切跟踪国际趋同进展和我国会计实务发展,通过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机制、以及企业会计准则闭环工作机制收集了解准则实施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并研究确定拟通过准则解释形式加以规范的内容,启动了《解释第17号》的研究起草工作。
二是调研起草阶段。今年以来,我们分别通过电话访谈、召开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向有关业务监管单位、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全面了解拟规范问题涉及的业务操作和会计核算情况,并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形成《解释第17号》讨论稿。
三是修订完善阶段。充分发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机制作用,就相关问题开展了多次内部研讨,并就部分重点问题书面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在汇总整理和深入分析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解释第17号》的征求意见稿。
《解释第17号》共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分别说明如下:
(一)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相关背景。
2020年1月和2022年10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先后针对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的分类、附有契约条件的非流动负债等议题,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修订》,澄清了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对附有契约条件的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原则,并增加了相应的披露要求。同时,通过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机制等渠道了解到,目前我国实务中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特别是附有契约条件的负债流动性划分需要进一步指导。为满足国内实务需要,同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持续趋同,我们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进一步完善规范。
2.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第17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原则进行了修订完善。一是明确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二是明确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契约条件时,应当区别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三是明确负债清偿的内涵,并澄清了如果企业负债的交易对手方可以选择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且该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那么相关清偿条款与该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无关;四是明确了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同时,从报表可比性角度出发,《解释第17号》对新旧衔接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在生效日期方面,《解释第17号》的生效日期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一致,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内容。
(二)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1.相关背景。
2023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针对供应商融资安排项目,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的修订》以及《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的修订》,规范了供应商融资安排的界定、供应商融资安排在现金流量表的披露要求以及相关风险信息的披露要求。从目前国内实务看,供应商融资安排(如反向保理)日益增多,不同企业对其存在理解不一致,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为满足国内实务需要,同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持续趋同,使报表使用者更好了解供应商融资安排对企业负债、现金流量及流动性风险敞口等的影响,我们对供应商融资安排相关的披露加以规范。
2.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第17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明确了企业供应商融资安排的范围和披露要求。一是明确供应商融资安排的界定和范围;二是明确供应商融资安排在现金流量表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以及根据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风险信息披露要求。同时,《解释第17号》对新旧衔接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并从实务操作角度对首次执行的特定情形披露进行了简化处理;在生效日期方面,《解释第17号》的生效日期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一致,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内容。
(三)关于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
1.相关背景。
2022年9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针对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的修订》,对资产转让属于销售时租回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作出进一步规范。从实务看,由于现行准则对资产转让属于销售时租回形成的租赁负债的计量要求不明确,不同企业的理解和做法存在一定差异,而将售后租回形成的租赁负债适用与一般租赁相同的计量要求,可能会造成承租人仅因重新计量租赁负债而确认一项利得,这与售后租回仅就转让至买方兼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的要求不一致。为解决前述问题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持续趋同,我们对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作出进一步规范。
2.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第17号》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一是明确承租人在对此类售后租回交易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二是明确对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情形,承租人仍应将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在新旧衔接方面,从报表可比性角度出发,要求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1.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划分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2.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披露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3.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关于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4.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有关新旧衔接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5.对征求意见稿有无其他意见和建议,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内容来源财政部,会计网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