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所得税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缴税期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计算公式如下:

  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滞纳金加收率(0.05%)。

  如果按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次月15日后才缴纳税款的,则从16日开始计算加收滞纳金(不考虑节假日顺延);一般个人所得税申报期为次月7日,纳税人在次月7日后才缴纳税款的,则从7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于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如有特殊情况,追征期可延长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