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企业发放生育保险应根据员工所属部门计入相应会计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计提生育保险时(不考虑工资、个人承担部分社保及个税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社保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单位部分)

  缴纳生育保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单位部分)

    贷:银行存款

  2、企业收到生育保险补贴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社保生育保险

  3、企业支付员工生育保险补贴时: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社保生育保险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生育保险属于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职工福利,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缴纳,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津贴的支付主体是社保机构,由社保机构转经企业社保账户,再转发给女性职工本人。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