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收到货物未取得发票的,应在收到货物时做暂估入账处理:

  借:原材料——暂估入账(或库存商品等科目)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

  2、次月收到发票时,应用红字冲回原分录:

  借:原材料——暂估入账(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红字)

  3、再根据跨月收到的发票编制正确分录: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需注意的是,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暂估分录中,暂估金额应该按照货物不含税的价格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