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收到退税额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收到退税额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报关税额发生退回,应当通过“应收出口退税款”以及“应交税费”等相关二级科目核算。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应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