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基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用人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单独设立地方税务局的,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差额数足额征收保障基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的,按两人计算。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基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用人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单独设立地方税务局的,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差额数足额征收保障基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的,按两人计算。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减缴数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免缴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