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原则又称“应计基础”、“应计制原则”,是指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即以实质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权责发生制原则又称“应计基础”、“应计制原则”,是指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即以实质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