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作为一种限制生育意愿的经济措施,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最初叫“超生罚款”,1992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1996年行政处罚法施行后,明确了对于“超生”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下来。

  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明确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社会抚养费正式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