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原始凭证丢失会导致企业记账凭证所记录的经济活动内容失去外部的效力,不利于企业财务资料的归档,甚至会导致企业产生经济损失。
原始凭证的丢失也会为原始凭证的保管者带来一定的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内容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