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发票可以作为发票开具方和发票接受方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真实性和业务金额正确性的合格凭证,同时用于发票接受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税前扣除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中第十条的内容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