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于2020年10月份取得一笔财政专项资金,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属于不征税收入范畴。请问这笔不征税收入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能否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利息收入。
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由此可知,对于非营利组织去的不征收收入和免税收入产生的利息享受免税。
综上,由于贵公司不属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该利息收入不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