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也称为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在成立时有效还是无效的情况尚不能确定,需待一定事实发生后才能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无权代理行为和无权处分行为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处理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如第五百零三条中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第三百一十一条中规定无权处分行为中的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