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