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的买卖指买方当事人向拥有动产的一方购买动产,以及拥有动产的一方将所持有的动产出售给买方当事人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动产买卖行为中的法律关系主要按照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二百二十四条的内容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按照第二百二十七条的内容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动产的买卖指买方当事人向拥有动产的一方购买动产,以及拥有动产的一方将所持有的动产出售给买方当事人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动产买卖行为中的法律关系主要按照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二百二十四条的内容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按照第二百二十七条的内容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