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的手续包括:

  1、出口单位在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时,如报关单金额和收汇金额差额,须提供有关证明。

  2、出口单位以实物补偿,必须提供经贸部门的批件,有关补偿贸易合同、有关进口报关单、发票、核销单寄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将逐笔登记出口额和补偿出口日期。

  3、出口单位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出口须附加工合同和“登记手册”。而分批出口并分批收取缴费的出口单位须凭原加工合同及所有的核销单和收账通知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