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税亦称物税、客体税,“对人税”的对称。早期的对物税着眼于物,将人的关系排除在外,如对财产征税、对商品征税等。现代意义上的对物税,通常是指税收主体与税收客体之间没有直接关联的税收。

  对物税以客体的“物”为基础而不考虑个人情况,以课说对象的收益额、流转额、数量、外部特征对课税标准,依课税对象的不同设计税率。侧重于物的因素进行课征的对物税,特别强调注重某种物的存在。

  在课税原理上,对物税表现为一种由物及人的过程,即首先指向某物,然后才涉及与该物有一定连结关系的私人。在税基的计算上,对物税仅以物的价格、金额或数量为准,而不考虑与该物存在归属关系的私人的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