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为百分之二点五(2018年开始,扣除比例为百分之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相关文件规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从2.5%提高至8%。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是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单位职工不但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集体福利的权利,还有接受岗位知识学习、后续教育的权利,为此需要一定的教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