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事项通常包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