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有:

  1、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8%、2%标准扣除,超过不准扣除。

  3、社会保险费,据实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4、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规定扣除。

  5、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6、汇兑损失,除已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