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依据,按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征。
提供广告服务的,根据财税〔2016〕25号第三条: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提供娱乐服务的,根据财税〔2016〕60号第二条: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