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是按照提供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其中,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