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免考政策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统计师或具有经济学、管理学和统计学相关学科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简称免考申请人),可以申请免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按照互惠原则与境外会计职业组织达成相互豁免部分考试科目,符合豁免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免考申请人取得免试科目资格后,免考科目长期有效,不得提出变更免考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