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计征个税的范围不包括以下内容: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2、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3、保险赔款;
4、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5、国家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等,以及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6、国家规定的发放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7、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8、我国法律规定的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