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1)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中无价格,属于内容不具体、确定,只能作为要约邀请对待;(2)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明确了价格使得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达只要甲厂同意5万元/台的价格,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3)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对乙厂10月10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修改,属于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4)乙厂10月19日的复函,亦是对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修改,构成新要约,同时也使得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失效(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中虽然设定了承诺期限,属于要约人不得撤销的要约,但并不妨碍该要约因受要约人作出反要约而失效);(5)由于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已经失效,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也就不能构成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