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会人数为15人,实收股本总额为2.6亿元,股东人数300人,在出现了下列(  )情形之一时,该公司应该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 董事人数仅剩7人

B: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9000万元

C: 持股11%的股东书面请求

D: 股东人数不足公司设立时人数的1/3

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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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董事人数仅剩7人);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9000万元,达到股本总额的34.6%);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持股11%的股东书面请求);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答案选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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