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A、B、C共同出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其中C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D入股。1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C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出资时仅值10万元,C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5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是(  )。

A: C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B: C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

C: B补足

D: C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

E:

F: D补足

G: C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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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非货币资产出资不实的处理。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中,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A、B,因此正确答案为B。

答案选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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